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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创建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取号
AH2111000-2017-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5l2Npu9u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7-09-12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有效性
有效
信息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创建评选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8月10日市绿化市容局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6日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创建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文明工地的评选工作,提升创建评选活动组织的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是指在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在施工活动中,工程安全、施工质量、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工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创建评选的管理活动。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四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园林绿化文明工地的创建评选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实施,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站(以下简称“市工程管理站”)落实创建评选的具体工作。

成立“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创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创建领导小组”),由市绿化市容局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市绿化市容局规划发展处、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和市工程管理站等部门。创建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评选名单审定、表彰等。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程管理站。

第五条(创建内容)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治安综合治理、劳动保护等方面,分为工地现场和内业资料两部分。

工地现场的施工铭牌、围档(路栏)、办公(生活)区和施工区域等设置符合《标准》。

内业资料的组织机构(网络)、规章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检查(活动)记录、登记台账(人员设备)、证件备案(人员设备材料及卫生许可)等资料收集整理规范,并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第六条 (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工程项目(标段)文明施工要求,确定实施方案和奖惩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和专项经费,开展日常指导和督促检查,提出申报意见。

第七条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标准》,规范施工环境和施工活动,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创建计划,落实具体措施,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实际效果。

第八条(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按照《标准》,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参与建设和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有效开展。 

第九条 (申报范围和程序)

申报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的条件为:本市范围内工程造价达12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或者仿古建筑、装饰工程、古建维修工程造价达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工期不少于6个月(含6个月);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资纠纷的施工项目。

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后30日内,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一),并由建设、监理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后报市工程管理站。工程管理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

第十条 (基本要求)

 申报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的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办理开工信息报送、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等手续;

 (二)文明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已落实,并有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

   (三)工地现场醒目处悬挂创建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的告示牌;

 (四)施工现场达到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

第十一条(检查和评选方式)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检查采用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文明工地的评选按照“管评分离”的原则,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受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评选工作可以采用聘请第三方行业专家,或者购买第三方社会机构专业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文明工地的检查评选。 

第十二条(实地检查)

对申报创建的文明工地进行实地检查时,可以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提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创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介绍创建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

评选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影响工地正常施工。被检查工地不得在工作时间内采取停工待查等弄虚作假方式,不得违反有关廉政规定。

第十三条 (检查评分)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检查实行评分制,由工地现场、内业资料两部分组成,各为100分,分别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附件二)。

第十四条 (禁评范围)

 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地,取消评选资格:

   (一)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产品)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二)因管理不当发生有社会影响事件的,如火灾、管线事故、拖欠工资、刑事案件、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流行性疫病等;

(三)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处罚的;

(四)因施工严重扰民或者破坏环境受到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和确定名单)

创建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听取文明工地创建申报、实地检查和评分等开展情况。每年召开专题评选会议,根据专项检查、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结果和申报工地平时管理情况,确定年度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名单,并在市绿化市容局门户网、绿化工程信息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社会公示。

公示期满,将确定文明工地评选名单报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7年10月10 日起至2022年10 月9日止。

 

附件一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docx

附件二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工地现场(内业)检查评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