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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本市造林质量、规范造林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生态廊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益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特研究制定《上海市造林项目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上海市造林项目苗木质量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造林项目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2.上海市造林项目苗木质量检查实施办法
2020 年 5月22日
附件1
上海市造林项目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造林项目成效,推进林业植物检疫在造林中的安全保障作用,防止林业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危害,维护本市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造林项目植物检疫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在上海地区承担造林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在上海地区造林项目中使用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二、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上海市绿化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在生态林造林中实行苗木准入制度的通知》(沪林[2013]111号)《关于开展园林绿化和造林工程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沪林总[2007]079号)。
三、要求
(一)林业植物检疫证明齐全、有效
1、货证相符:《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等检疫证明应与施工现场种植苗木的种类、数量一致。《植物检疫证书》上的收货单位及地址等信息应与项目施工单位、用苗种植地的名称地址等信息相符方为有效。
2、真实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均为数据详实的机打原件,下方应盖有签发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经检疫员签字确认并遵循“一车一证、随货同行”原则方为有效,未按规定调运、未依法办理、弄虚作假报检等行为以及私自涂改、手写均属无效证书。
3、台帐齐全: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批次、检疫证明等台帐应保存完整,并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与记录。
(二)检疫检查
1、根据树种分布及林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依据《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开展调查。禁止使用带有以下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进行造林。
(1)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2)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警示通报中的有害生物;
(3)上海公布的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2、现场检疫发现上述内容中的有害生物,当场向责任单位下发《检疫除害处理通知书》或《限期防治通知书》,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防治,经复检确认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后可视为检疫合格。
3、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行为的,将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使用不合法苗木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款,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处罚记录将纳入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四、程序
各区造林项目植物检疫工作由所在辖区林业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林检部门”)负责。
(一)检疫备案
1、造林项目施工中标后至开始施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辖区林检部门申请检疫备案。提交《上海市造林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设计图纸、苗木清单等相关材料。
2、林检部门设立专人执行备案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责任科室应做好备案环节的内部审核审批流程与检疫政策法规的宣贯,妥善保存备案资料并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负责人纳入本市检疫报检队伍进行培训与管理。
(二)事中检疫
1、造林项目施工期间,林检部门应根据备案登记数据、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和施工进度合理安排现场检疫,并提前1-3日告知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按时到场,并携带本项目已用苗木的林业植物检疫证明、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积极配合检疫工作。
3、检疫人员核查检疫证明、检查林业有害生物并提出防控意见,如实填写《上海市造林项目植物检疫检查表(事中)》(附件2)。发现违规行为应依据法规、《上海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行政处罚,实施补检。
4、林检部门对造林项目的事中检疫率,应达到当年在建的备案登记项目数的50%以上。对调入的可能携带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项目用苗,需进行现场检疫。
(三)复检复查
1、项目完工至申请验收前,施工单位向辖区林检部门申请复检,提交《植物检疫证书》等植物检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项目竣工图纸(含苗木清单)等相关材料。
2、林检部门审核,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提前1-3日告知相关单位现场检疫时间。
3、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依申请赴施工现场进行检疫,如实记录现场检疫情况、打印检查记录单,经林检部门各级领导审核签字确认。
4、林检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检疫决定,检疫检验、评估评审等不计算在内。检疫合格后在《上海市园林绿化和造林项目复检复查情况表》签字盖章,作为植物检疫复检复查合格证明。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后未采取措施扑灭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裁决的。均视为检疫不合格,项目不予以验收。
5、造林项目验收后,纳入本辖区有害生物监测范围。
(五)数据上报
现场林业植物检疫情况须当日当场使用“上海市林业植物检疫云平台”进行实时传输。检疫检查材料按项目名称进行汇总建档并装订成册。每年11月10日前进行全年数据汇总,形成书面总结并上报上海市林业总站(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
五、监督检查
上海市林业总站(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对各区林检部门的造林项目植物检疫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附件:
1、《上海市造林和绿化项目备案申请表》
2、《上海市造林和绿化项目植物检疫检查表(事中)》
3、《上海市园林绿化和造林项目植物检疫验收情况表》
附件1
上海市造林项目备案申请表
申请备案单位: 申请日期: 联系人及电话: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作业设 计批复 文号 | 立项批 复文号 | |||||||||||||
项目地址 |
项目性质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造林面积 |
亩 |
合同价 |
万元 | |||||||||||
用苗计划 |
乔木 株 |
灌木 |
株 |
竹 |
丛 |
地被 |
m2 |
其他 | ||||||||
企 业 情 况 | 建设单位
(加盖公章) | 地 址 | 税收识别号 | |||||||||||||
法人姓名及电话 |
负责人及电话 | |||||||||||||||
监理单位
(加盖公章) |
地 址 |
资质证书号 | ||||||||||||||
法人姓名及电话 |
负责人及电话 | |||||||||||||||
施工单位
(加盖公章) |
地 址 |
信用代码 | ||||||||||||||
法人姓名及电话 |
负责人及电话 | |||||||||||||||
设计单位
(加盖公章) |
地 址 |
资质证书号 | ||||||||||||||
法人姓名及电话 |
负责人及电话 | |||||||||||||||
受 理 单 位 |
受理单位 (加盖公章) |
受理意见 | ||||||||||||||
收件材料 (选勾) | □ 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 □ 设计图纸及苗木清单 □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 作业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 其他 | |||||||||||||||
受理编号 | 受理人 | 日期 |
附件2
上海市造林项目植物检疫检查表(事中)
区: 项目名称: 已施工面积: 地块名称: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补充 | ||||
检疫备案情况 | o备案 o未备案 | |||||
监理情况 | o配备专职人员 o日志记录详细 o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记录 | |||||
施工单位 | o受过行政处罚 | |||||
植物检疫证明核查 | 林业植物检疫证明情况 | 《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份 | ||||
《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份 | ||||||
《产地检疫合格证》: 份 | ||||||
不规范林业植物检疫证明的情况 | o未一车一证: 份;o收货地址不详: 份; o品名、规格不详: 份; o附加页缺失: 份; o《产地检疫合格证》无苗木清单: 份; o其他: 份(原因: ) | |||||
无效林业植物检疫证明的情况 | o伪造假证: 份;o关键信息被涂改证书 份: o到货后后补证: 份;o收货单位错误: 份; o收货地址辖区错误: 份;o无检疫员签字: 份; o《产地检疫合格证》逾期: 份; o其他: 份;(原因: ) | |||||
现场植物检疫检查 |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种类 | o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 ||||
国家名录—o松材线虫;o美国白蛾;o苹果蠹蛾;o红脂大小蠹;o双钩异翅长蠹;o杨干象;o锈色棕榈象;o青杨脊虎天牛;o扶桑绵粉蚧;o红火蚁;o枣实蝇;o落叶松枯梢病菌;o松疱锈病菌;o薇甘菊; 上海补充名录—o湿地松粉蚧;o毛竹枯梢病;o双条杉天牛;o柑橘溃疡病;o舞毒蛾。 | ||||||
发现或疑似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具体情况 | 种类 | |||||
寄主 | ||||||
面积(株) | ||||||
发生程度 | ||||||
处置方式 | ||||||
检查意见:
检疫员(签字): 日 期: |
附件3
上海市园林绿化和造林项目复检复查情况表
项目名称 | 施工面积 | |||||||||
项目地址 | 项目造价 | 万元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监理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施工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植
物
来
源 | 外省市 | 植物 种类/ 数量 | 可附表 | |||||||
本市非 中心城区 | 植物 种类/ 数量 | 可附表 | ||||||||
本市 中心城区 | 植物 种类/ 数量 | 可附表 | ||||||||
植物检疫证书 | 外省市 | 份 | ||||||||
本市 | 份 | |||||||||
填报意见:
填报人员:
施工单位(章)
| 核查意见:
核查人员:
监理单位(章)
| |||||||||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章)
检查日期: |
注:本市中心城区为杨浦、普陀、长宁、黄浦、虹口、徐汇、静安。
附件2
上海市造林项目苗木质量检查实施办法
为规范本市造林项目管理,加强造林苗木质量监督管理,提高造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上海市上海市公益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列入造林计划、享受市财政专项补贴的造林项目
二、技术依据
《生态公益林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31/T 1038-2017)。
三、要求
1、苗木质量不低于《生态公益林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31/T 1038-2017)二级苗标准。苗木保持冠形完整,严禁使用去除顶芽的幼苗和截干的幼树进行造林,胸径5cm以上苗木应保留二级以上分枝;
2、造林苗木须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使用良种林木造林,需提供良种证书复印件;
3、造林苗木具有苗木标签,且填写正确规范;
四、检查程序
(一)现场苗木质量验收
由项目监理单位在苗木进入施工现场至种植前,对每个苗批进行验收,并填写《现场苗木质量验收表》(见附件1)。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苗批不予通过验收,并及时进行更换。区林业站对现场苗木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二)苗木质量检查
1、一般公益林项目完工至申请验收前,应向辖区林业站申请苗木质量检查,提交《上海市造林项目苗木质量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现场苗木质量验收表》(复印件)、竣工图等申请材料;
2、区林业站在收到《上海市造林项目苗木质量检查情况表》后10个工作日内,派员对申请项目苗木质量进行抽检。检查内容包括内业和外业两部分,外业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按照不小于项目总面积5%的比例确定检查地块,检查苗批质量情况,并填写《苗木质量抽检表》(附件3)。检查合格后,在《上海市造林项目苗木质量检查情况表》签字盖章,作为苗木质量检查合格证明以进入项目验收环节;对不合格苗木,出具《苗木质量整改通知书》(见附表4),进行整改并由区林业站再次抽检合格后,方可出具苗木质量合格证明:
区林业站需对每个项目抽检记录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
市林业总站对各区林业站造林项目苗木质量抽检工作进行检查 。对检查结果与区林业站检查结果不相符,苗木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收回由区林业站发放的苗木质量合格证明,整改后由区林业站重新进行抽检,抽检完成后由区林业站向市林业总站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及抽检工作报告。
附件:
1、《现场苗木质量验收表》
2、《上海市造林项目苗木质量检查情况表》
3、《苗木质量抽检表》
4、《苗木质量整改通知书》
附件1
现场苗木质量验收表
施工单位名称: 供苗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验收地点: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苗木标签:规范□ 不规范□ 无□
序号 | 树种名 称 | 径级(cm) | 数量(株) | 标签等级 | 综合控制条件 | 检测情况 | 结论 | 备注 | |||
样品数 (株) | 一级苗(%) | 二级苗(%) | 其他 (%) | ||||||||
注:综合控制条件栏主要填写苗木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苗干是否通直、色泽是否正常、针叶树顶芽发育是否饱满、健壮,有无机械损伤的情况。综合控制条件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苗木。
施工单位代表签名: 供苗单位代表签名:
监理单位代表签名:
附件2
上海市造林项目苗木质量检查情况表
项目名称 | 施工面积 | |||||||
项目地址 | 工程造价 | 万元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监理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施工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档案情况 | 苗木合法供应情况 | 苗木供应商 家,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有 家。 | ||||||
苗木标签情况 | 共有苗批 批,具有苗木标签的苗批 批。 | |||||||
苗木质量验收情况 | 验收苗批数 批,合格的苗批数 批。 | |||||||
填报意见:
填报人员:
监理单位(章)
| 核查意见:
核查人员:
建设单位(章)
| |||||||
抽检意见:
抽检人员: 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章)
|
附件3-1
苗木质量(内业)抽检表
区: 项目名称: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存在问题 | |
标签使用情况 | 从外省市引进 苗批;具有标签的苗批数: 。 其中规范标签 份,不规范标签 份。
从本市苗圃引进 苗批;具有标签的苗批数: 。 其中规范标签 份,不规范标签 份。
标签使用率为 %。
| □填写不完整 □树种名称不正确 □产地不明确 □其他
| |
苗木合法供应情况 | 从外省市引进 苗批;具有合法供应商数量: 。 从本市苗圃引进 苗批;具有合法供应商数量: 。 | ||
苗木质量验收制度执行情况 |
是否有监理单位:□是 □否 《苗木质量验收表》是否齐全:□齐全 □不齐全 □无 如果填写,是否规范:□规范 □不规范
| ||
检查意见:
| |||
检查组成员(签字): | 时间: |
附件3-2
苗木质量(外业)抽检表
项目名称: 地块名称:
树种名称 | 胸径 (cm) | 苗高 (cm) | 根系长 (cm) | I级侧根数 | 土球直径(cm) | 判定 | 不合格指标 | 抽样环节 | 是否带土球 | 胸径5cm以下苗木是否截干 | 胸径5cm以上是否保留2级以上分枝 |
备注 | ||
Ⅰ级 | Ⅱ级 | 不合格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总计 | 苗木合格率:_____% | |||||||||||||
检查组成员(签字): | 时间: |
注: 1. 被抽查树种全部合格的不填写第10栏;2.第11栏填“种植前”或“种植后”;3.第13栏和第14栏填“是”或“否
附件4
苗木质量整改通知书
(单位):
根据《上海市造林项目苗木质量检查实施办法》,我单位 于 年 月 日对你方申请的
(项目)进行了苗木质量检查,结果如下:
限你方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整改,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你方承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检查验收。
特此通知。
检查单位(盖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