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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明确黄浦等九个区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部门并公布相关行政执法依据的函
索取号
AH2113000-2009-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文件编号
5l2Npu9u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08-10-27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信息内容

沪绿容〔2008〕2号

黄浦、卢湾、徐汇、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长宁区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沪府办秘(2008)008647便函的要求(2008年9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抄送),现将有关黄浦等九个区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部门并公布相关行政执法依据事项说明如下:
  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的答复》(〔2008〕沪会发2号)和市编办《关于明确黄浦等九个中心城区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部门有关问题的意见》(〔2008〕97号),请各区结合实际,在年内明确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部门,并告知市绿化市容局。为有利于相关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衔接,建议由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承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二、区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部门明确后,请该部门根据《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5〕27号)的要求,梳理本部门有关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依据。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区政府确认后,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将梳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此函,盼复。

  联系方式:
  市绿化市容局政策法规处 何桂琴 电话:52567387
  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处 熊慧华 电话:23113268

附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的答复》(〔2008〕沪会发2号) (点击下载)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